原标题:高院的科创板司法解释透露了什么信息?

  证券时报 桂浩明

  相对于主板来说,科创板实行注册制,门槛比较低,日内交易价格的波动区间也比较大,这是其行情化程度提高的表现。但也有人担心这样一来会不会出现比较多的违规现象?不但败坏了科创板的名声,也给股民带来了莫大的风险,更会给推进中的金融供给侧改革造成干扰。

 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

  解决不对称问题

  人们有这种担忧也是有道理的,从中国资本行情的现状来看,由于法律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,客观上使得违法收益明显大于违法成本的状况反复出现,以至于各种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。于是,社会上呼吁修改法律,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的呼声一直很高。在《证券法》的修改中,相关的处罚尺度已有所调整。但由于《证券法》目前尚在审议中,还没有获得通过,其部分内容的修改还需要以《刑法》相关条款的修订为基础。于是,当前从操作层面上来说,对于各类证券违法行为,还不能像大家所期望那样施以严刑峻法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在司法角度为科创板的运行提供保证,的确是个很大的问题。

  这次,最高人民法院披露《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》,着力于从高院司法意见的角度,提高科创板违法违规成本,加大刑事处罚力度,努力解决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严重不对称的问题。具体来说,根据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,明确规定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、虚假陈述的,依法判令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直接向股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众所周知,在以往的制度安排中,上市企业如果发生欺诈上市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,一经查实,监管部门将予以惩处,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发行人(即上市企业)进行罚款。而这笔罚款,客观上是由上市企业的普通股东来支付的。换言之,罚款越多,那些无辜的中小股民所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。这样一来,作为惩治犯罪的行为,客观上却造成了对股民的“两次伤害”,这显然是不妥当的。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,罚款的对象从上市企业改为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,这就实现了犯罪主体与处罚主体的一致,不但可以震慑违规违法者,还有也切实保护了股民的合法利益。

  同股不同权情况下

  维护普通股民利益

  再譬如,目前科创板中允许实施同股不同权的AB股制度,这是一部分企业在某个特定发展阶段所需要的。但在这基础上,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,搞少数人控制、内部人控制,侵害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,则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意见中,明确表明如果出现上述状况,则上市企业依据同股不同权的规则通过的相关决议,则是无效的。如果借此掏空上市企业资产,上市企业有权利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企业不起诉的,其他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。这样的制度安排,对于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维护普通股民利益,避免少数股东权力的无限膨胀,将其牢牢束缚在法律的笼子里,还是有着很积极的作用,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填补了以往制度安排上的一项空白。

  我国《证券法》正在修改,强化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,无疑是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。而针对科创板的特殊情况,最高法院发表相应的意见,提出了在现行环境下对科创板中有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意见,解决了行情发展中的一大司法难点,还有也提示了依法治市的基本原则,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与处罚对象错位的问题,顺应了民意,也代表了未来证券法规理念发展的方向。对于科创板的平稳起步与健康发展,以及整个中国资本行情的有序前行,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
  (作者单位:申万宏源证券)






责任编辑:常福强

来源:新浪财经 | 原文链接:https://finance.sina.com.cn/roll/2019-06-29/doc-ihytcitk8426400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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